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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商品房购房合同里付款时限的纠纷分歧

    我在2014-12-27跟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期房的买卖合同,里面对付款时限的规定是这样的“买受人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签订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XXX元,剩余房款人民币XXX元应于2015年1月6日前付清,如买受人采用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该款项,则上述约定期限是银行放款至出卖人账户的期限”。我办理的是公积金按揭贷款,目前除了按揭贷款的款项正在等待银行审批放款外,其他的款项都付清了。但是近日我收到该开放商的催款函,里面说剩余房款应于2015年1月6日前付,并要求我支付违约金。我想咨询下开放商这个行为算不算违反了合同约定?我该如何应对?如果我以开发商发送催款函违反合同为由能不能保障我的权益? 北京市

    按揭贷款 购房 违约金 期房 举报

    提问者:欧阳怡华

    发布于2015-05-1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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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landlist 丨Lv 4
    该条款有一定的歧义。但根据格式合同的规则,应做有利于您的理解。
    +1 2015-05-12 举报
  • 天马网吧 丨Lv 0
    你好!建议带合同当面咨询,帮你先详细分析下。
    +1 2015-05-12 举报
  • hebejuju 丨Lv 0
    你好!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催款函内容分析。
    +1 2015-05-12 举报
  • 买房早知道 丨Lv 3
    可以,开发商的行为和合同约定不符
    +1 2015-05-12 举报
  • lnwxj88888 丨Lv 0
    你好,你跟开发商先沟通下
    +1 2015-05-1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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