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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在发给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后进行的二次登记审验行为是什么行为,可诉吗?

    李好!陈某有一套祖屋,51年政府发给了房屋土地权证。1989年其妹妹与妹婿向他借住房屋,出于亲情,他借给了他们。1993年,政府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妹妹、妹婿瞒着他将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当时负责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既没有进行公示,也没有认真审查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权属来源,便发给了土地使用证,1998年,国土部门进行房屋土地登记审验时,仍然没有认真履行审查、检验有关材料的义务,致使其通过了登记审验。直到2014年该房屋拆迁时,陈某才知道其房屋土地使用权早已被其妹妹妹婿冒名顶替。陈某向法院起诉时,因政府93年的发证行为已超过行政案件20年最长诉讼时效,无法起诉,陈某转而起诉政府于1998年在同一土地使用权证上盖有“土地登记审验”条形章的行政行为,,但法院该项行为不可诉,请问法院的说法有依据吗?谢谢! 北京市

    国土资源部 土地证 土地使用权 房屋 举报

    提问者:记忆出口

    发布于2015-05-0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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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徐品若 经纪人
    搜索一下吧吧
    +1 2015-05-04 举报
  • kaisibaoer 丨Lv 4
    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可诉的。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
    +1 2015-05-03 举报
  • sesameabc 丨Lv 0
    你好,可以要求确权
    +1 2015-05-0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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