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申请人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 住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承担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并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进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和制止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二、乙方已知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管理要求,同意配合甲方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巡查工作。
三、甲方巡查中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取消门禁权限等限制乙方进出和居住使用房屋的措施,有权将乙方违规信息进行公示并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违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
2、申请家庭人口变化或非申请家庭成员临时居住时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登记的;
3、拒不开门配合各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入户巡查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仅限于保障性租赁房); 6
、违规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拒不修复的;
7、拒不配合毗邻居开展维修工作的;
8、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9、临时居住期满拒不搬出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10、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乙方承诺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如有发生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的情况,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和后果。
五、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对非申请家庭成员临时居住行为的监管,若临时居住人员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将视同乙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乙方应负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罚,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协助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收回该保障性住房。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乙方代表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签署本协议,乙方所签署的协议已征得全体申请家庭成员同意,并系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协议条款,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违约及相关责任。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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