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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或下浮超过15% 将无法网签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2017/05/03 18:5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操作指南

一、备案的范围:自2017年3月26日起,新建商品住房在销售(预售或现楼销售)前应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2017年3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商品房产权权属登记(以下简称权属登记)的商品住房以及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无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二、价格备案规定

(一)开发企业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权属登记,应提供价格备案资料,并在楼盘表中录入备案价格。

(二)备案价格操作原则:

1、有前期成交价格的,以备案前该项目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价。但前期成交价格没有代表性的,如销售户型变化较大,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后可选取该项目周边在售项目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价。前3个月以申报日期为准往前推3个月,如申报日期是4月8日,则前3个月为1月8日至4月7日。

2、没有前期成交价格的,选取该项目周边在售项目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价。周边在售项目以申报项目为中心,环绕周边选取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在售项目作为优先,然后依次扩展,由开发企业提出拟参照的3个在售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

3、该项目周边没有在售项目的,以该镇(区)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价。由开发企业提出依据和说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

(三)未经价格备案的预售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未经价格备案的现售项目,暂不办理权属登记。价格一经备案6个月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报。但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受理间隔时限可以缩短为1个月。时间以备案回执标注的时间为准。

(四)当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超过15%,商品房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

(五)开发企业申报备案的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每套房单价可以不同,但均价不得高于基准价的3%。

三、价格备案程序

(一)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受理价格备案申报时,应收取以下资料(相关表格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下载中心”发布):

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以幢(栋)为单位进行填报;

3、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表,首次申报价格备案时收取,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4、本项目前期实际成交均价资料或选取周边在售项目价格或该镇区销售价格作为参考定价的依据和说明。

申报者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http://zsbs.zs.gov.cn)市发展和改革局办事窗口登录办理,在网上提交第2、3、4项资料,第1项资料在领取备案回执时收取。

(二)受理。市发展改革局在收到价格备案申报材料后,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

1、若该项目有前3个月成交均价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对开发企业提交的前3个月成交均价以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2、如该项目是参照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为基准价的,开发企业须在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中填报拟销售价格报市发展改革局,同步提供参照周边项目(楼盘)名称、地址,由市发展改革局进行审核是否符备案条件和要求,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若经核审不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补正告知将审核后的基准价发送给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以基准价为基准制定项目申报的销售价格,在3日(含当日)内完成补正后网上提交价格备案材料。

3、若该项目以所属镇区销售价格为基准价的,开发企业须在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中填报拟销售价格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进行审核是否符备案条件和要求,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若经核审不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补正告知将审核后的基准价发送给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以基准价为基准制定项目申报的销售价格,在3日(含当日)内完成补正后网上提交价格备案材料。

受理窗口: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B02窗口。

(三)办理。对项目申报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备案,核发《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回执》。

(四)登记。属于预售项目,开发企业凭《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回执》到住建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属于现售项目,由开发企业凭《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回执》到国土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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