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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纠纷 农房不能过户买卖被判无效

海峡导报2016/04/19 08:38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导报讯 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农村房屋卖给他人,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被买家起诉至法院。近日,连城县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书无效,卖家返还买家购房款15万元,买家将房屋原样交还卖家。

谢先生系城镇居民,去年8月因房屋拆迁改建,遂想到郊区外购房。家在郊外的李女士刚好有一幢建筑面积近300平方米的农村自建房欲出售。

双方经过协商,遂于去年11月19日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书,约定李女士以45万元将一幢连体自建房转卖给谢先生,谢先生在合同签订后,预付李女士15万元。

协议签订后,谢先生去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得知该房屋系集体用地,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反复思量后,他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签订的售房协议书,并要求李女士返还15万元预付款。

诉讼中,谢先生又将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签订的售房协议变更为该售房协议书无效,其余请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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