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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发布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房天下综合2019/02/18 11:01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福田发布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2019年2月14日,福田城市更新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意见的通告,按照通告指出,结合当前我区旧工业区改造工作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按照这个更新是,本规定适用于更新方向为普通工业用地(M1)或新型产业用地(M0)的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就是工业用地的更新。鼓励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以利于引导产业片区统筹更新、推进重点片区产业升级、落实公共利益:有利于推进福田区重点产业片区转型升级,按照“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相关规划及管理规定,落实合作区建设的产业类项目。为落实政府近期急需建设的学校、医院、轨道交通、次干道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项目等。

福田发布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福田发布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下面是原文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有序引导旧工业区向创新驱动、功能完善、空间优质、集约高效的高质量产业空间转型,防止工业用地房地产化、避免产业空心化,保障实体经济持续稳健发展,同时加大公共设施、公共空间落实,打造成为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和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的重要平台,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圳市加快推进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业区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区旧工业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更新方向为普通工业用地(M1)或新型产业用地(M0)的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条 区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区更新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投资推广署等产业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区产业部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项目准入与报审
第四条 鼓励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以利于引导产业片区统筹更新、推进重点片区产业升级、落实公共利益:
(一)有利于落实福田区重点片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的项目; 
(二)有利于推进福田区重点产业片区转型升级,按照“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相关规划及管理规定,落实合作区建设的产业类项目。
(三)为落实政府近期急需建设的学校、医院、轨道交通、次干道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项目;
(四)移交独立占地的医疗、教育、养老、交通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产业发展方向应符合《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等产业布局要求,产业准入应符合《福田区现代产业集聚发展导向目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申报主体应先编制产业规划并报区产业部门审查。区产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更新改造方向(M1或M0)、产业准入类型、产业未来发展方向与规模结构等内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区更新局受理计划规划申报、开展计划规划审查的依据。
本规定实施前,已列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未批准更新单元规划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取得区产业部门对产业规划的书面意见,作为区更新局受理规划申报、开展规划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申报主体应依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相关工作的审核意见,作为区更新局受理计划规划申报、开展计划规划审查的依据。
对经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确需开展土壤环境治理修复的,区更新局应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中明确“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主体应当完成治理修复方案确定的治理修复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治理修复效果符合相应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入用地审批程序”。本规定实施前,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拟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项目,前述要求应当在规划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产业部门即根据《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及工业楼宇转让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启动产业监管协议拟定工作,并在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实施主体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实施主体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需提交与区产业部门签订的产业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九条 区产业部门对产业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于未达到协议要求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具体违约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区更新局申请出具项目预售意见时,应提供区产业部门关于产业监管协议履行情况的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的更新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更新局负责解释。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项,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加快推进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业区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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