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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了吗?

房天下2015/07/21 10:1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很多拥有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常常发问: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就在近,经济适用房出新政策了,赶紧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在北京,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要去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近市住建委研究确定,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的老经适房,再上市可以直接交易,不再需要由住保部门出具政府放弃回购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新政

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政府优先回购

北京的经适房是从1998年开始建设的,以天通苑、回龙观等一批经适房为代表。但早期的经适房面积较大,很多户型上百平米,而且审核分配也不严格。2007年,北京实行了新的经适房制度,严格规定了经适房的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申请审核、后期管理等政策。

对于新房而言,满5年后市,但需根据原购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类似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等价款。老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则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等价款。无论是老房还是新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其户口所在区县住保部门都可优先回购。

老经济适用房未出现回购案例

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保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这意味着,天通苑、回龙观等这一批“老经适房”,政府放弃了回购的权利,不再需要开具证明,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新经济适用房仍需开具放弃回购证明

不过,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经适房”,政府并没有放弃回购的权利。对于满5年后上市出售的,区县住保部门仍要按照规定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这些经适房上市交易时,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保部门可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市保障房建设实施回购。此外,对于购买未满5年的经适房、限价房,申请政府回购的,区县住保部门无力回购的,也可由市保障房实施回购。回购的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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