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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法律规定

房天下北京二手房搜集整理2014/04/14 16:3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1、“三房”轮候家庭

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2、产业园区

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外省市来京家庭

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相关部门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相关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标准向相关部门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4、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四是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细则》还规定,已经购买经济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按规定价格及合同约定回购。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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