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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再加码!公积金政策调整:二套停贷+暂停二次申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09/22 23:37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9月22日晚,南宁在发布限售政策之后再度收紧公积金政策,新政规定二套及以上购房或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暂停发放。下附政策原文: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原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作出以下阶段性调整:

一、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六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六县)外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户籍地或工作地。除提供相应住房消费类型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以上政策调整从2017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如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是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政策执行。

四、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暂不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2日

南宁限售新政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房〔2017〕409号)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二、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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