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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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如何补偿

2016/10/28 0:00:00

qq525612209 ~ LV1

城市私有房屋被拆迁如何要求拆迁人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作了下列规定: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条、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三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2015/8/29 20:38:09

爱吃狗不理 ~ LV1

没有标准,只有行情。目前深圳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可包括房屋主体、构筑物(附着物)、室内装修装饰、临时安置过度费、搬迁补助费等项目,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两者相结合三种。1、房屋主体的货币补偿应能在拆迁片区购得同等条件的商品房(补偿单价可参考较新的带小区配套的商品房成交价格)。房屋主体的产权调换比例没有明确的标准,目前大部分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调换比例是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22、构筑物及室内装修装饰一般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可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作为补偿参考依据。3、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搬迁补助费一般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临时安置过渡费可根据拆迁片区与拆迁房屋同等条件的住宅房屋月租来确定补偿单价(如:月租35元/平)。搬迁补助费可按面积单价计算或根据实际搬迁所需费用确定,需注意的是,如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应该计算两次搬迁所需的费用(即从老房子搬到临时过渡房以及新房建成从临时过渡房搬入新房共两次)。
2012/2/6 9: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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